(I) 个人资料之跨境传输
简介 – 本公司会将搜集到的个人资料传送给其他国家之接收人。如果我们将您的个人资料从欧盟境内传送到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 境外,而且接收人所在的国家未获得欧盟认定该国的个资保护水平已达到欧盟一般数据保护规则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之标准,即「适足性认定」,我们会与接收方签署欧盟标准条款以保障您的权利。
因为我们的业务具跨国性,依据本政策条款 (G) 内容、以及合乎本政策所列目的范围内,我们会将您的个人资料传送到本公司集团内其他公司。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会将您的个人资料传送到台湾、美国和其他我们设立据点的地方,这些国家与您所在的家相比较,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对个资保护的要求。
若上述情形所适用的法律被废止或有例外的规定适用时,我们将适当地援用有关的例外规定,例如,跨境传输个资是为了主张、行使或防御法律上权利所必要。若我们将您的个资从欧盟境内传送到欧洲经济区境外,而且接收人所在的国家未获得欧盟适足性认定时,我们将与接收方签订欧盟标准条款。您得依据本政策条款(R)所列之联络信息,要求我们提供标准合约条款供您参阅。
请留意,当您直接移转任何个人资料到位于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本公司关系企业时,我们无法对该个人资料之传送负责任。